关于发布《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规则》及《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资管业务参与机构:
为规范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相关业务开展,支持公募基金参与人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数据备份机制,我公司对《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并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强化对参与人开展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相关业务的要求。要求参与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展的相关业务持续、稳定、合规运作;二是明确我公司对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相关服务的自律管理权责。明确了我公司对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展的相关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可视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三是增加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本规则开展集中备份业务的有关要求。
(二)《指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为便利参与人业务办理,更新了参与人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二是为进一步提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数据质量,完善了参与人开展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相关业务的有关要求;三是根据《规则》修订内容对《指引》进行的配套调整。
二、部分条款实施安排
结合各资管业务参与机构相关技术业务准备情况,《规则》中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指引》中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通过平台开展集中备份业务的有关要求暂缓实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于2023年1月1日前开始向平台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份数据。其中,尚未作为份额登记机构接入平台以及已接入平台但未开通集中备份业务的相关机构,应于2022年8月1日前与我公司取得联系,申请办理平台接入、集中备份业务开通等相关手续。
请有关机构根据《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积极做好技术业务准备工作,并持续关注我公司后续相关通知。
平台接入及备份业务开通:ccyang@chinaclear.com.cn
业务咨询:xywang@chinaclear.com.cn
技术咨询:bpeng@chinaclear.com.cn,pkang@chinaclear.com.cn
附件1: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规则.pdf
附件2: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指引.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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