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通公募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转发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的通知
各基金行业机构:
为支持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披露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将于2020年8月17日正式开通公募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转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以下简称转发业务)。现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开通安排
转发业务功能将于2020年8月17日开通。届时,正式开通转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含香港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可开展存量基金产品的资料概要传输工作,确保相关文件于2020年9月1日准时披露。
二、申请事项
(一)相关确认事项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含香港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内地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规则》《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指引》要求,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尚未申请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机构,请及时办理平台接入手续。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申请开通转发业务前,应确认已通过转发业务全网仿真测试。
相关机构申请开通转发业务前,应确认生产环境深证通通讯小站号已开通与中国结算生产环境深证通通讯小站号R_BEIJING10的对端关系,其中业务环境选择生产环境,对端方信息中文件小站号填写R_BEIJING10。
(二)申请业务流程
相关机构向我公司申请正式开通转发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基金管理人(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1)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转发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申请表——基金管理人;
(2)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转发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联网测试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申请使用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传输服务的授权书原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基金销售机构(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1)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转发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申请表——基金销售机构;
(2)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转发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联网测试报告;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申请材料请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中国结算;邮编100033;联系人徐一文/王心怡;电话010-50938931/8590。
如无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可先行将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zcglkf@chinaclear.com.cn(邮件主题须注明公司名称),申请先行开通转发业务,并及时补寄相关材料原件。
(三)申请结果通知
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将于每个交易日6:00后,向已成功开通转发业务的参与人发送产品资料概要文件汇总列表文件及参与人列表文件,我公司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人:010-50938590, xywang@chinaclear.com.cn
010-50938931, yiwenxu@chinaclear.com.cn
技术联系人: 010-50938589, jrwang@chinaclear.com.cn
夜间联系人:010-50938921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转发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联网测试报告(管理人版本).docx
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转发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联网测试报告(销售机构版本).docx
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转发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申请表—基金管理人.docx
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转发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申请表—基金销售机构.docx
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申请使用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传输服务的授权书.docx
反馈文件:参与人列表(001)、产品资料概要文件汇总列表(002)说明.docx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17日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259号